擱置在4樓公共樓道窗臺上的花盆突然墜落,正巧砸中了樓下行人,並致其死亡。這就是去年9月19日發生在青山的“奪命花盆案”,青山區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花盆主人——一對年過花甲的老夫妻賠償46.75萬元。
  天降花盆
  16歲高中女生永失父愛
  對於此案中的原告、16歲的青山某高中生小潘來說,2013年9月19日是她一生中最悲痛的日子,這天是中秋節,最疼愛她的父親因被樓上掉下來的一個花盆砸中頭部,永遠地離開了她。
  當天下午5點40分,其父親潘先生準備進入紅鋼城二街坊某門棟3樓回家,剛走到門棟口,突然被樓上一個墜落的花盆砸中頭部倒地不起,隨後,他被送到武鋼總醫院搶救,下午5點55分搶救無效死亡。
  此事對小潘精神上的打擊非常大。父女倆的感情本來非常好,父親去世後,她的成績直線下降,從年級第100名降到了230名、290名;而且母親收入沒有多少,家中主要的生活來源一下斷了。
  女兒起訴
  向花盆主人索賠50萬
  事發後,青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確認潘先生是被4樓樓道欄桿上落下的花盆砸中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青山紅鋼城派出所對現場走訪和調查,對住在四樓的65歲住戶崔某、張某夫婦進行了詢問,崔某、張某夫婦均承認,砸到人的花盆是他們家放在四樓過道上的,花盆平時都是張某打理,張某承認當天下午對其種植辣椒的花盆澆過水。
  2013年10月21日,青山紅鋼城派出所出具情況說明:認為潘先生被高空墜落花盆砸中致死事件非刑事案件。
  隨後,潘先生16歲的女兒小潘,將住在4樓的鄰居崔某、張某夫婦告上法庭。她訴稱,崔某、張某夫婦倆平時在花盆內種植物,但從未對其管理的花盆採取過安全防護措施,直接導致其父親死亡,並索賠50萬元。
  庭審焦點
  天降花盆砸死行人誰之過
  但在庭審中,崔某夫婦卻全盤否認以前在派出所內做的承認自己是花盆主人的詢問筆錄:他們對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有異議,對認定為非刑事案件的定性不予認可,對警方現場勘查意見也有異議,甚至否認肇事花盆是他們家中所有。
  被告提出了“陰謀論”:“本案應是一起刑事案件,派出所調查的結果並不能證明砸死人的花盆是我家所有,也可能是有人惡意將花盆推到樓下砸死被害人, 我們種植的植物為兩盆辣椒和一盆野花,砸死潘先生的花盆並不是我家所種植的植物和花盆。”
  因此他們請求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請。
  在審理過程中,青山區法院的法官曾到實地調查走訪,有住戶指認放置在四樓過道平臺上的花盆就是被告家的,平時還看見張某澆過水。
  青山區法院綜合各種證據後,認為各方證據相互吻合,足以認定砸死潘先生的花盆系被告崔某、張某所有和管理。
  青山區法院還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因被告崔某、張某所有和管理的花盆落下砸中潘先生頭部致其死亡,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其應對潘先生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今年4月11日,青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崔某、張某共同賠償原告小潘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6.75萬元。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擬提起上訴。
  記者再訪
  居民頭上仍有“無聲炸彈”
  昨日,記者再次來到案發現場——紅鋼城二街坊,這是一棟坐落在僻靜處的老舊居民樓。公共樓梯的過道窗臺是開放式的,過道內堆著雜物。記者看到,狹窄的窗臺上,還隱約留有幾個花盆的印記。
  記者還看到,被告崔某、張某家的大門緊閉,樓道鄰居反映,出事後他們再也沒回來住過。
  記者見到,事發的紅鋼城二街坊居民樓,都是這種開放式的樓道窗臺,當地並沒有人再在窗臺上擱置花盆。
  但記者在青山區、洪山區的其他一些小區、街道走訪調查時發現,許多人在陽臺窗戶上擱置架子養花種草,花盆高高擱置在空中,猶如一個個“無聲炸彈”,一旦颳起大風,誰也無法保證不被風刮落而砸中行人。
  記者在與紅鋼城二街緊鄰的紅鋼城三街坊一個門棟上,赫然發現兩個大花盆正好擱置在公共樓道上方窗臺邊沿,一旦墜落,有人正巧進樓道的話,悲劇將會重演。
  律師說法
  空中養花種草要考慮法律後果
  據原告小潘的代理律師、本報周二之約合作律師、湖北聖青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壽亭介紹:鑒於原告一家經濟狀況不好,湖北聖青律師事務所律師應青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給小潘提供了法律援助,免費幫其打官司。
  李壽亭說,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兩被告疏於管理、維護其使用的花盆,致使其墜落,與原告之父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李壽亭律師還表示,該案給市民們提出了血的警示,一定要管好自己的花盆和空中擱置物,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肇事的花盆或空中擱置物找不到主人,一棟樓的住戶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萬勤  (原標題:青山“奪命花盆案”一審判賠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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